日前,《惠州日报》记者从大亚湾区安监局获悉,经区管委会批准,《大亚湾开发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发布。
《办法》要求,对危险生产加工运输企业实施诚信管理,建立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系统
《办法》提出,大亚湾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按“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先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为重点,再逐步向全区其他工矿商贸行业企业推广实施。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各有关部门职责,区安监部门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区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区工贸部门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其他部门牵头负责所主管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区安委办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各部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
企业应向社会和职工公布安全生产承诺
《办法》规定,企业每年年初应将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认可的安全生产承诺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相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向社会和职工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以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情况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抽查。
《办法》将九类不能很好履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行为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黑名单”管理。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及“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信息采集部门向区工贸 (信用办)、国土资源、环保、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通报,通过区管委会门户网、信用大亚湾网站和电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治理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符合规定后方能移出。
而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优先审批,在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备案和经济政策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在相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创优评先等活动中优先推荐。
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行为
企业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一)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伤人责任事故的;
(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建设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或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四)未按规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五)未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治理的;
(六)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特别是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决定的;
(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八)不执行或违反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
(九)存在其他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方面非法、违法行为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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