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守信的企业要联合激励,失信的企业则联合惩戒。日前,大亚湾区出台《大亚湾开发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将企业安全生产纳入诚信管理,其中企业存在 “1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2人)以下”等7中情况之一的,将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相关部门会对企业进行联合惩戒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诚信评估系统促进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东时记者从大亚湾区安监部门了解到,2013年大亚湾区安监分局组织制订了《大亚湾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惠湾办 〔2013〕17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执行至今,对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较好的作用。已在全区范围内选取了68家企业作为诚信评估试点,共动态调整企业诚信等级120多家/次,列入诚信“黑名单”企业3家/次。
但这几年来,国家、省又先后印发了各种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办法、意见,对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的构成条件已有新变化,激励和惩戒措施有了新规定,大亚湾区2013年10月印发的《办法》已不能满足要求,遂该区重新修订并出台了《大亚湾开发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颁布实行后,原《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年初要书面报送安全生产承诺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大亚湾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按“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先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为重点,再逐步向全区其他工矿商贸行业企业推广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行业领域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和落实监督、指导和督查工作。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主要包括“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非法、违法生产,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和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等13项内容,企业每年年初应将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认可的安全生产承诺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相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宣传橱窗等形式,向社会和职工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内容,以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列入诚信“黑名单”企业将向社会公布
《暂行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黑名单”的审定标准进行了规定。企业满足“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伤人责任事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建设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或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等9个情形之一,即要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黑名单”则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主要判定依据。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算,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三年。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信息采集部门向区工贸(信用办)、国土、环保、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通报,通过区管委会、信用大亚湾网站和电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为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暂行办法》规定,区财政、招商、国土、住建、市场监管、安监、国税、地税、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在制度中明确安全生产诚信相关激励和惩戒内容。
在守信激励方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优先审批,在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备案和经济政策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在相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创优评先等活动中优先推荐。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则要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及“黑名单”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措施: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每年加大执法检查核查频次;涉及对违法违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时,依法从严从重,并公开曝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职业卫生备案及经济政策、荣誉等证明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注销登记,并通报相关部门。
同时,《暂行办法》倡导石化区企业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作为供应商(含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承包商安全业绩考核的重点内容,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终止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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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审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大亚湾区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 1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2人)以下的;1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联合惩戒及“黑名单”的条件按《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执行;
2 1年内发现职业病(含职业中毒)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3人(含3人)以上的;
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5 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6 存在被停产停业或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7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