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与定义,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重大问题。笔者认为,《慈善法》一大亮点在于,将诚信精神贯穿于慈善活动全过程,这将有助于社会诚信建设水平的提升。
慈善这样彰显爱心和美德的伟大事业,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出于对受助者的信任,人们倾情相助;出于对慈善组织的信任,人们慷慨解囊;同时,出于对捐助者承诺的信任,人们对其爱心行为给予褒奖。然而,以信任为基础的爱心经不起欺骗的亵渎,慈善事业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信行为,都会使慈善事业蒙羞、受损。近年来,诈捐、骗捐、悔捐以及摊派募捐等现象时常见诸报端,损害了人们参与慈善的热情。从这个意义上说,《慈善法》的出台正当其时。
《慈善法》能让慈善组织更诚信。郭美美事件给慈善组织的公信度带来较大冲击,尽管早已查明,郭美美只是一个网络推手包装的网红,其行为本身与红十字会并无关联,但这一事件确实影响了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红会系统募捐额因郭美美事件影响出现下滑。而最近四川省红十字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因受贿罪、贪污罪二审被判有期徒刑16年的消息也说明,慈善组织只有不断完善管理,才能赢得公众更大的信任。慈善组织“增信”的最好方式就是公开透明。《慈善法》专门设置“信息公开”一章,提出“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等要求,满足了公众知情权,也是提升信任度的治本之策。值得注意的是,《慈善法》还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费问题给予规范。客观地说,慈善组织的运行当然需要一定管理费用,但在以往,慈善组织提取管理费似乎有种“缺理”的感觉,公众在情感上也存在抵触情绪。《慈善法》正视现实,对管理费用提出明确标准,可谓开正门、堵偏门,既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可消除不必要的误解。
《慈善法》能让慈善活动更诚信。慈善本质上是自愿奉献爱心的行为,但近年来我们也看到过不少由慈善活动引发的种种怪现象。一是强迫慈善,定指标、下任务,捐款时每个人、每个单位必须完成多少数额,甚至直接从工资本上扣钱。二是论“资”慈善,慈善也“讲政治”,捐款不能比领导多,也不能比下级少,大领导先捐,定个“调子”,然后中层领导到基层员工数额依次递减。三是假慈善、真捞名,在一些募捐晚会上,有的企业举着支票牌子上台走一圈,赚足荣誉但却迟迟不安排资金到账。四是要挟慈善,在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中,有的网友对大企业的捐款进行排名,对少捐或未捐的企业大加声讨,进行“逼捐”。上述种种乱象,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诚信原则。《慈善法》第32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第41条规定,公开承诺捐款却不兑现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慈善事业要健康发展,需形成一种既自愿奉献爱心又尊重主体意志的诚信慈善理念,在这方面,《慈善法》将起到推动作用。
《慈善法》能让受捐助者更诚信。受捐助者是慈善行为的受益方,也是相对弱势一方,不过,他们也是诚信慈善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出现过一些编造凄惨故事骗捐骗钱的不法之徒,亵渎了人们的爱心。还有一些受助者,得到救助摆脱困境后,不是把结余的慈善资金退回或转赠其他需要帮助的人,而是用于个人消费,使得爱心被浪费。这些不诚信的表现,同样侵蚀着慈善事业的根基。对这类问题,《慈善法》进行了针对性的规范。该法第57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第107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值得注意的是,《慈善法》禁止个人公开募捐,但并未禁止个人求助,如果只是为了解决自己或自己家庭成员的困难而筹款,《慈善法》不禁止,朋友圈里的“轻松筹”正属于这一范畴。为自己募,不是慈善,而类似于“乞讨”,不属于《慈善法》调整的慈善活动。不过,对个人求助慷慨解囊的人,也都是秉持着慈善之心的,如何善待这份爱心和信任,是被救助者需要面对的考题。
慈善被称为“第三次分配”,对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而《慈善法》通篇贯穿的诚信精神,则不仅能够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也必将提升诚信社会建设的水平。
(来源:金融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