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社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新华网)
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础性工作。其实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对此就已有规定,如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再结合当前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此一《办法》的出台,可谓水到渠成。
就现实而言,当前劳动保障领域还存着多种乱象。诸如欠薪、非法用工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大痛点。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其依据主要就是看企业的用工是否规范。也就说这一评价生效后,再发生劳动纠纷,相关企业将有可能被列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的不良等级名单。这相较于以往单纯的劳动监察和调解,必将产生更大的威慑力,从而倒逼企业规范用工并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同时,也能提升当前劳动监察的效率。
不过也要看到,对企业的劳动监察和用工管理,已有成熟的制度规章和执法机制。搞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级属于额外增设的管理项目,那么就有必要平衡好劳动监察和企业正常利益之间的关系。很重要的一点,便是不增加企业负担。对此,《办法》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就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单独再组织开展活动,这对于确保不增加企业负担作出了必要的示范。但也得注意,在落实过程中,增加“隐形”负担,特别是要防止评级中出现“走过场”甚至是发生权力寻租的现象。这就要求,针对评级,务必要做好相关配套的监督制度,增加透明度,防止评级权的滥用和选择性使用。同时,应该保障企业的可申诉权。
《办法》规定,人社部门应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但既然是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级,更应该确保普通劳动者的知情权。特别是评级的过程,也应该保障劳动者和工人的参与。只有突出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级才能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效果的最大化。
(来源:华西都市报)